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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村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刘文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飞达大厦X号。

原告周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唐某于2010年11月8日因购置吊车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x元。

被告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同意与原告另行约定日期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1月8日,被告唐某因购买中联50T吊车,资金紧张,向原告周某借款x元。被告唐某向原告周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以每万元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月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唐某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利息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于2012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周某借款x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x元,合计x元;

二、被告唐某如未按以上期限偿还本息,则须向原告周某支付违约金x元。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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