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X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厂职工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行人XX,男,XX年X月生,汉族,住武功县X组,农民。

理人XX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国人民解放军第XX厂职工医院。

负责人XX,该某。

理人XXX,该某副院长(特别授权)。

理人刘团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XX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厂职工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厂已支付申请人XX一万八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XX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书记员:乔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