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XX,男,XX年X月生,汉族,住武功县X组,农民。
理人XX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国人民解放军第XX厂职工医院。
负责人XX,该某。
理人XXX,该某副院长(特别授权)。
理人刘团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XX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厂职工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厂已支付申请人XX一万八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XX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书记员: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