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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陕西省延安市人,住(略)。201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8日12时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陕x东风牌重型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1线35K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陈埃虎无证驾驶无牌48CC助力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机动车驾驶人陈埃虎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说明、尸检报告、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在案佐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12时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他人的陕x东风牌重型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1线35K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陈埃虎无证驾驶无牌48CC助力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机动车驾驶人陈埃虎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主持,车主方与被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兑现。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肇事后主动到府谷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肇事现场照片及死者照片、尸检报告、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府谷县交警大队调解协议及赔偿凭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并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肇事后主动到府谷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永贤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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