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XX学院,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为XX。
法定代表人: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诉被告卓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7元,本院减半收取2138.5元,由原告重庆市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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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