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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XX诉被告卓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XX学院,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为XX。

法定代表人: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诉被告卓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7元,本院减半收取2138.5元,由原告重庆市XX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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