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XX销某,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负责人: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XX诉被告XX销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但XX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但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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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О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