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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上海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投资人:阳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朱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上海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О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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