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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有某与被告重庆市XX有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有某,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有某,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银,重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与被告重庆市XX有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本院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XX有某负担(剩余部分63.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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