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镇XX厂,学生。
法定代理人XXX,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武功县XX厂X车间职工。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抚养费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XX
代理审判员:郭X
代理审判员:许XX
二O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