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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高XX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关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致勇,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怡奇,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北碚区XX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北碚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高XX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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