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范祥忠罚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终结通知书

(2011)郴中刑执字第X号

范祥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永中刑二初字第13-X号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范祥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祥忠缴纳罚金,现被执行人范祥忠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3)永中刑二初字第13-X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范祥忠犯抢劫罪附加刑罚金x元的执行。

特此通知

2011年12月13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