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6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荥阳市X镇“冬梅服装店”内,盗窃失主王某某现金3000余元。现被告人张某已退赔失主损失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供述、失主王某某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