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女。
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X诉称,1997年,原、被告都在东江针织厂上班认识,同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4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GG。婚后,被告性格暴躁且一直与前女友有染,原告为了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而忍受。2005年其,被告开始夜不归宿,不给原告母子生活费,更可恨的是对某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11月10日,原告还被鉴定构成轻伤。2011年2月29日,原告以离婚纠纷依法起诉,因被告不愿偿还原告父亲的债务,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申请撤诉。这半年来原、被告也未生活、居住在一起,处于分居的状态。综上所述,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培养夫妻感情,且被告性格暴躁及有第三者的原因经常对某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体、精神上受到双重伤害,原告现是第二次与被告起诉离婚,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育费,支付至小孩18周岁止;3、被告因家暴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4、对某、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原告应分得70%,被告分得30%;5、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李XX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何XX这三年来不尽家庭责任,没有抚养小孩。被告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于1998年4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GG。原、被告后因性格不合等方面的原因发生矛盾,2008年11月29日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夫妻发生肢体冲突,2010年1月17日原、被告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至此夫妻一直分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资兴市东江水电八局4处X栋X单元X楼住房一套。原、被告有x元人民币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GG归被告李XX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学某、医疗费等小孩的一切开支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资兴市东江水电八局4处X栋X单元X楼住房一套归被告李XX所有;
四、夫妻的共同债务由被告李XX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