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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作家协会会员。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X-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5。

诉讼代表人李某,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经理。

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代理审判员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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