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号21-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彭某,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东二环一段X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X-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5。
诉讼代表人李某,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谭铮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