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朱某,男,汉族
原告汝城县财政局诉被告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汝城县财政局以被告朱某已主动还清欠款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朱某已主动还清欠款,原告汝城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城县财政局承担.
审判员黄某友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