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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但某与被告罗某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俊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与被告罗某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但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但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交纳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但某负担(免收)。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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