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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号21-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彭某,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X-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5。

诉讼代表人李某,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业务科长。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8。

法定代表人肖某,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业务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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