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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罗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罗某,女,1973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在执行(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130-X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唐某与被告罗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130-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被告罗某给付原告唐某赔偿款x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移龙

审判员贺德勇

审判员龚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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