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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租赁站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未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73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73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郑某,郑某收到案款x.73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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