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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艳,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所(略)。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霞、石艳、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刘某某。由于婚前被告一直在部队,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并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2009年4月又发现被告赌博,把家中物品拿去变卖,原告多次相劝,被告仍不悔改,并已将原告撵出家门,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被告刘某乙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承认有赌博的恶习,但已经彻底戒赌,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维持婚姻。如法院判离婚,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刘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4月,被告开始迷上赌博,2010年元月原、被告分居至今。2010年2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某由被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甲提交的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以及其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被告赌博产生矛盾,但被告已清醒地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并已戒赌,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况且双方婚生女年纪尚幼,离婚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兴军

审判员贾长桥

审判员朱继科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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