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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朱××与被上诉人马××、马××、韩××、朱××及原审被告朱××、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

原审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津县X村X组。

原审被告:沈××,女。

上诉人刘××、朱××与被上诉人马××、马××、韩××、朱××及原审被告朱××、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马××、马××、韩××、朱××于2009年2月16日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13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朱××的委托代理人王××、许××,被上诉人马××、马××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韩××同时作为朱××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朱××、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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