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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许某。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将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某所欠原告周某财产租赁金2500元于2011年8月15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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