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2年5月23日在安仁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在福建打工期间,经原告所在公司调解无效,现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对被告毫无感情可言,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吴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并没有殴打原告。
经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2年5月23日在安仁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也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表示同意;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