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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许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爱,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许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张某乙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于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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