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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孟秋,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

委托代理人:孙露,徐州市X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詹某于2011年11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陈某x元。如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须一次性给付原告x元及利息9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05元,由被告詹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杨守东

审判员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陈某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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