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X街文昌区居民,无业。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村民。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某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订婚,2006年12月27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4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08年3月离家外出。现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位于清涧县X镇X村被告王某某现住窑洞内的长虹19寸彩色电视机、衣柜等物品原告白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共同债权由被告王某某享有,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某峰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关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