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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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0月29日因无证驾驶被洛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7日19时30分,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洛南县城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洛南县X村民XXX相撞,致XXX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亲属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破案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XXX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轲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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