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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被告孙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宋某车辆损失2750元,当庭付清。被告孙某事发时驾驶的苏x号车的各种损失,由被告孙某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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