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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彭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萍,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被告:王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敦臣,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翔,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位于徐州市X区X单元X室内个人物品清空后(防盗网、门不得拆除),将该房屋返还被告彭某、王某。

二、被告彭某、王某于2011年10月30日前,在收到返还的房屋时,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购房款及赔偿金共x元。

三、原、被告双方因本次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翼

人民陪审员田家勤

人民陪审员张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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