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欠原告闫某款x元,此款定于2011年5月起每月的28日前给付原告4000元,直到付清为止。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下余欠款。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百果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