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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甲与孙某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甲。

委托代理人:耿某乙。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世元,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某甲诉被告孙某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于2011年4月28日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x、护理费x元、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合计x元、抚养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其他费用x元,合计x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结。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百果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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