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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苗加良,徐州市X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被告王某妻子)。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x元,于2011年6月20日前偿还x元,于2011年9月20日前偿还x元,于2011年12月20日前偿还x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孟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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