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雷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述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浩、被上诉人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雷某理,马某某做为原审被告及雷某某、张顺锋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郧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