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原告独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滔,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独某诉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张某乙、独某担保借款本息x,定于2011年3月15日支付x元,同年3月30日支付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宗和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