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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独某与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原告独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滔,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独某诉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张某乙、独某担保借款本息x,定于2011年3月15日支付x元,同年3月30日支付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宗和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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