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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陈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X,女,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XX,男,柞水县人,系原告何XX丈夫。

被告陈X,女,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XX,女,系被告陈X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XX承担。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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