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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明某与付某、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

原告明某。

委托代理人刘鹏、马某某,徐州市X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某、明某诉被告付某、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红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付某、李某自愿从铜山新区鸿泰家园47#-2-X室房屋搬出,于2011年5月20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付某、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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