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徐某市X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田某给付原告徐某借款x元,于2012年3月15日前一次付清。如被告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原告有权按照x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合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