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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徐某市X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田某给付原告徐某借款x元,于2012年3月15日前一次付清。如被告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原告有权按照x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合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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