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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肖某与被告荣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某给付原告肖某借款x元,于2012年7月19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荣某履行上述义务后,双方因此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荣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

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审判长万小永

人民陪审员谢昌利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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