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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2011年11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张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缺乏服解,无法沟通,2011年4月初他提出离婚,被告则居住娘家至今,两人谈不上感情,现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中称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她常做某力所能及的家务,但她在医院查出有小脑萎缩等疾病时,原告就嫌弃她,她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退部有疾行动不便,被告听力不佳,言语艰难。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均居家生活,被告洗衣、做某、打扫卫生,干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原、被告两人通过文字进行沟通,交流思想。2008年6月18日,被告自感不适经医院诊断:双侧丘脑区X区及齿状核区多发钙化灶;小脑萎缩。2009年7月3日被告家人咨询医院,该病可考虑行神经干细胸移植。原告家人带领被告去医院问诊,并购买药品治疗被告听力及眼部疾病。小脑萎缩确诊后原告未再带被告去医院治疗和购买药品。2011年4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家人即带被告回居娘家至今。2011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被告表示对原告尚有情感,不愿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数载,被告操持一定的家务,照顾家庭,日常两人以文字交流思想,表明两人夫妻感情尚在。现被告患病,原告理应对被告悉心照料并积极进行治疗,但原告至被告病情于不顾而诉求离婚,显属不妥,其坚持离婚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多些换位思考,就能共渡美好人生,共建美好家园。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恒轩

二○一二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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