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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乙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秦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乙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某乙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乙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乙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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