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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等6人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杞县人民医院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甲,男,1924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乙,女,195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丙,男,1972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丁,男,1987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戊,女,1970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己,女,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69年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杞县X路X号、金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庚,院长。

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90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杞县人民医院的住所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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