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甲,男,1924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乙,女,195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丙,男,1972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丁,男,1987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戊,女,1970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己,女,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69年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杞县X路X号、金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庚,院长。
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90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杞县人民医院的住所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