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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天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益阳市管子包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益阳市天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大厦四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金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卜江波,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益阳市管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邱权,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3月6日、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价款为(略)元。现被告已接收、使用工程,但尚欠原告工程款(略)元,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略)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反诉及辩称,原告所施工程并未竣工验收,被告也未逾期付款,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支付被告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金3000元,赔偿被告损失(略)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价款为(略)元。在施工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和增减,现被告已施工完毕,原告已对工程进行验收使用。上述事实已得双方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益阳市管子包装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益阳市天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之外,益阳市管子包装有限公司还支付益阳市天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略)元,于2012年2月28日前支付x元,于2012年3月28日前支付x元,于2012年4月18日前支付x元;

二、原告益阳市天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管子包装有限公司各自放弃自己向对方主张其他所有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益阳市天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被告益阳市管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9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轮

审判员司马慧

人民陪审员徐卫佳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邹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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