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诺贝尔之星幼稚园。
负责人黄某,该园园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诺贝尔之星幼稚园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1年12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诺贝尔之星幼稚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某辉
审判员刘安秋
代理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