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熊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活费到期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郭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