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活费到期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