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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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