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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亚磊(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至许昌市X街许昌魏都桃旅城市客栈,无故将该宾馆大厅的玻璃门及宾馆大厅内的监控显示器、电脑液晶显示器、电话机等设施砸毁,经鉴定,桃旅城市客栈被毁坏的康联牌监控显示器价值920元、长城牌电脑显示器价值602元、步步高话机价值60元、钢化玻璃门价值3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已经对许昌魏都桃旅城市客栈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和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郑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对损毁物品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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