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曾用名甄X),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2日21时20分,被告人甄某某醉酒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许昌市X路X街十字路口处,与马栋业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栋业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甄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受伤,俎燕敏伤势轻微,未作伤情鉴定,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甄某某不到案接受处理,经上网通缉被抓获归案。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马其欣和马爱玲6万元,马其欣和马爱玲对被告人甄某某予以进行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俎XX、孙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肇事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到案接受处理,为逃避法律追究,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进行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李檑

人民陪审员:孟蕾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