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周某甲与周某乙、熊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已于2012年2月13日将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益民一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非
审判员吴连保
代理审判员文武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