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居委,住(略)。
被告任某,男,现年55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0日以其自愿放弃本次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30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