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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龙某、邓某、株洲市荷花某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19XX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虎,株洲市X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某,株洲市X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龙某,男,19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邓某,女,19XX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株洲市荷花某某厂,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某诉被告龙某、邓某、株洲市荷花某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2010年4月23日,被告龙某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双方签即日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约定如被告龙某拖欠本金及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二十计收违约金。为保证原告的资金及借款利息及时归还,保证被告龙某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株洲市荷花某某厂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于2010年4月24日将资金付给被告龙某,并由被告龙某出具了借条壹份。被告龙某、邓某系夫妻关系,此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龙某以无钱偿还为由,一直拖延至2010年8月26日归还20万元,9月30日归还30万元,10月30日归还15万元。2011年1月12日归还10万元,合计归还75万元。但被告龙某在陆续迟延归还75万元借款后拒绝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龙某、邓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x元,支付逾期违约金x元,共计x元,判决被告株洲市荷花某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龙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被告邓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被告株洲市荷花某某厂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原告黄某(甲方)与被告龙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乙方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特向甲方申请流动资金借款。2、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柒拾伍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借款利息为20%,利息从放款之起计算并按季结算,结算日为每季末最后一天,借款到期,利随本清。乙方应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限清偿,甲方有权按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二十收违约金。同日,被告株洲市荷花某某厂作为担保人(丙方)与贷款人原告黄某(甲方)、借款人被告龙某(乙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4月24日,被告龙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黄某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被告龙某、邓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26日被告龙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0万元,9月30日被告龙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30万元,10月30日被告龙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归还15万元。2011年1月12日被告龙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10万元,合计归还7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某应支付原告黄某借款利息与逾期还款利息共计x元,支付方式与时间为:被告龙某于2012年1月21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2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剩余的x元;被告龙某支付上述x元款项后,原、被告之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若被告龙某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龙某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x元;

二、被告邓某与被告株洲市荷花某某厂对被告龙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财产保全费1707元,共计4125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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